史威登堡神学著作

真实的基督教 #309

309.在属世意义上

309.在属世意义上,“不可杀人”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,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,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。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,因为对许多人来说,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,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。从广泛意义上说,谋杀包括敌意、仇恨和报复,它们呼出杀戮,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,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。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;因此,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。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“谋杀”,不是行为中的“谋杀”;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,或报复和复仇,就会爆发为行动,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,尤其如此。仇恨就是谋杀,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:
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,不可杀人;凡杀人的,必有审判的危险。只是我告诉你们,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,必有审判的危险。凡骂弟兄拉加的,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,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,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。(马太福音5:21, 22)
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,也属于意愿,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。

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 #33

Faith33.这几

Faith33.这几句话足以说明,在人处于仁之前,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并不构成信;不过,它们是仁之信能从中得以形成的材料库。对一个重生之人来说,真理的知识或认知变成了真理,良善的知识或认知也是如此,因为良善的知识或认知在理解力中,对良善的情感在意愿中;在理解力中的东西被称为真理,在意愿中的东西被称为良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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